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66號
KSDV,100,訴,966,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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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   告 汪修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6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餘13,964元裁判費未予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5 日 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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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