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81號
KSDV,100,訴,781,2011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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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葉俐妤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被   告 林振鴻
被   告 范氏貞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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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