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號
KSDV,100,訴,1,2011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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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修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億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656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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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