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修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億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656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