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37號
KSDV,100,補,737,201106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
原告與被告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
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1/1頁


參考資料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