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01號
KSDV,100,補,701,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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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李閙樹
      李庭守
      李春田
      李隱棟
      李建成
      朱有忠
      朱吉川
      朱德蓮
      謝家芳
      朱進雄
      朱正國
      李柏養
被   告 朱志強
      林陳治
      郭玉秀
      陳呂秀英
      朱逢志
      朱逢裕
      朱溪湖
      朱景星
      朱慶雲
      朱慶順
      朱景煌
      朱寶芬
      許美英
      張原嘉
      張博閔
      林阮秀英
      陳恒娥
      謝佩貞
      謝佩珍
      林照鏥
      張尚賢
      白景元
      白景升
      朱信傑
      朱信煌
      朱信春
      胡龍民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92,084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22,000元×土地面積1,767 ㎡×原告權利範圍
0.426817=16,592,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0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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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