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林恳淋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伴治、洪三郎、洪月.
、林耀斌、林耀亭、辛進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