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79號
KSDV,100,補,679,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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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林恳淋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伴治洪三郎、洪月.
林耀斌林耀亭辛進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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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