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陳碧燕
原 告 盧裕國
原 告 陳明珠
原 告 林献璋
原 告 葛次淵
原 告 張素卿
原 告 葉登海
原 告 郭美美
原 告 簡亭
原 告 劉建志
原 告 翁韶彗
原 告 胡育豪
原 告 王芸娟
原 告 李維晨
原 告 陳施玉招
前列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被 告 呂財勤
被 告 邱秋燕即曼都髮廊泰.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8,050 元
【計算式:高雄市苓雅區○○○段111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6,073
元/ ㎡×占用面積99.86 ㎡=6,598,0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