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張銀湖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國宅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之公務所、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本件訴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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