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01號
KSDV,100,補,501,2011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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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張銀湖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國宅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公務所、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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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