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袁詠富被 告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臨托居家服務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慧被 告 周兆雲 許凱傑 孫靜慧 宋秀碧 簡美寶 黃進德 巫進興 黃秀雲 許春美 高素玲 龐開娟 林素珠 曾黃菊 方淑美 陳秀月 黃素玲 陳彥竹 楊繐月 徐麗芳 陳秀玲 蘇玲瑱 魏美珠 鍾冬美 張新湘 邱玉花 周兆英 梁綺華 溫俊勝 洪進美 歐陽菁菁 張玉珍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臨托居家服務業職業工會等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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