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65號
KSDV,100,聲,65,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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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 理 人 錢美娟
相 對 人 高盛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高盛成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盛成有限公司(下稱高盛成公司) 之負責人孫百誼,已於民國95年4 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聲請拋棄繼承,且無其他負責人或經理人可處理業務,因高 盛成公司未申報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相關權利義 務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相對人公司欠稅之執行,實有 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 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選任適任之專業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 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 於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8 條第4 項之 規定自明。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為有限公司,僅設董事1 人,94、95年未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唯一之董事孫百誼業已於95年4 月10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高雄市 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可信為真實。相 對人公司既僅設董事1 人,另別無經理人,顯見相對人公司 確因董事孫百誼死亡,而無從正常運作,顯有損害相對人公 司之虞,而聲請人既為職司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徵 收之權責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因此,本院審酌相對 人唯一董事業於95年4 月10日死亡,無從辦理94、95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事宜,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處理相對人公 司事務之必要。茲依律師公會前函覆本院願意擔任清算人及 破產管理人之律師名冊,另詢問其中李耿誠及余景登律師是 否有意願擔任本件臨時管理人,經余景登律師表示同意,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而依上開律師公會提供之名冊所載



余景登律師曾任貴金屬交易員及廣告企畫,專長為勞動法 及財經法,客觀上應有相當能力處理相對人公司之事務,堪 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係屬適當,爰選任余景登律 師為本件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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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盛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