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802號抗 告 人 陸來福 許福治 李水龍 康其安 曾慶龍 許挀有 林卓葉 曾龍進 李淮 曾許金英 許全 許枝法 黃龍平 許福添 胡陳秀子 康萬寶 許巫銀菊 許登貴 曾靜安 張原榮 許老葉 黃國清 鐘鑽詳 張躼頭 張水成 張水旺 陳國民 許意 許萬福 黃福春 張致職 林典 孫清平 黃福財 許有復 洪明地 許黃愛 柯福勝 孫金馬 許春雄 許新吉 許茂庭 黃福來 蘇萬福 林秀美 王玉山 許直雄 黃孫秀鳳 許獻文 林森賢 曾松標 許河松 柯煙天 許鵬豐 許清森 許元山 林耀明 黃憲章 許伯治 張坤煌 許明傳兼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勝男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眾田甲因100 年度審訴字第802 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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