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李文成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欣黛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徐建英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李文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收養李欣黛(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