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8號
HLDV,91,除,28,200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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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合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麗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碧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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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