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合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麗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碧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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