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劉育弦
被 上訴人 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慶豊
被 上訴人 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慶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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