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王昇徽
相 對 人 王俊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俊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台端聲請狀利息起
算日自提示日起,惟提示日應明確載明年、月、日,又提示
日之前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王俊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