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906號
KSDV,100,司票,1906,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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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楊惠如
相 對 人 成芊樺
相 對 人 宜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芊樺宜雪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成芊樺宜雪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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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