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水木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成
相 對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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