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周明勳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莊宇翔律師
被 上 訴人 周文雄
周明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婉玲
被 上 訴人 李周美惠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周美麗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美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周美麗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 代 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 上 訴人 周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建物部分編號1「基地坐落建號」欄中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號」。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