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簡政茂
相 對 人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朕漢原名:林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相對人民國97年11月27日所立,貨物買賣貨款、借款
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台端
補正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民國100年4月21日之影本,請
提出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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