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簡政茂
相 對 人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921地號」及「高雄市○○區
○○段149建號」之最新登記簿謄本。
二、對相對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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