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蕭振昆
相 對 人 夏素琴
相 對 人 彭金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夏素琴、彭金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
院)
二、釋明明確之借款金額。(台端之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記載相對
人之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其與所附之借款合約書記
載新台幣柒拾萬元不符。)
三、相對人夏素琴、彭金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