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96號
KSDV,100,司拍,396,2011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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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張昭輝
相 對 人 玉榮堂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嬿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0月 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280,000 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1年10月9日起至民國121年10 月0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 經登記在案。嗣該上開債權與抵押權因法人合併關係移轉予 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①96年3月3日②98年10月14日邀同案外人陳 嬿伊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170,000元,其還款方 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 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 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加付 違約金。詎相對人自屆期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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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榮堂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