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66號
KSDV,100,司拍,366,2011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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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周育丞
相 對 人 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貴
法定代理人 何順德
法定代理人 何順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 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13日止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 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9年12月27日向案外人蘇清男借用2,500,00 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1年6月30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 契約之約定計算。嗣案外人蘇清男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將其 債權讓與予案外人蘇志雄,又該案外人蘇志雄於民國99年04 月06日將其債權讓與予案外人林玉崑,案外人林玉崑又於民 國100年03月8日將其債權讓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 據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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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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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 市 ○ 區 ○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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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雄 │三民 │灣內 │ 655 │建│1,079.86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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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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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