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36號
債 權 人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債 務 人 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柒佰叁拾陸萬肆仟叁佰零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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