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34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 務 人 吉力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玖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新台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新台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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