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7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汪麗珠
債 務 人 黃宏程
債 務 人 黃益章
債 務 人 黃馨瑩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進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
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被繼承人黃進明已於98年10月19日死亡,按民法第11
48條前段規定其相對人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復按民法
1153條第一項規定,遺產之債務由相對人即繼承人對債權人
負連帶責任,從而其相對人即繼承人汪麗珠、黃宏程、黃益
章、黃馨瑩為本件之連帶債務人,合先敘明。
(二)緣被繼承人黃進明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與原告簽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本行所發之現金卡為工
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債務人在上開還款期限民國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
計算說明如下:本金債權:伍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整。待收
利息:柒拾壹元整。
(三)利息計算:
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
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合計零元整。
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十三條)。
(四)貸款手續費:零元整(按契約書第八條)。
(五)又依款契約書第十四及十五條約定,被繼承人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應即全部清償。惟被繼承人黃進明已於99年10月19
日死亡,聲請人於99年3月23日向 鈞院家事法庭函詢被繼承
人黃進明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蒙 鈞院
雄院高99團字第875號回函,被繼承人黃進明之繼承人汪麗
珠、黃宏程、黃益章、黃馨瑩未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之事件
。為確保債權,依法請求相對人即繼承人應於繼承其被繼承
人黃進明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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