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140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高華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逾期滯納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