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137號
KSDV,100,司促,27137,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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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1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昭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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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