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7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秋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秋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U。債務人至100年6月21日止累計119,649元正未給付,其中
105,209元為消費款;7,916元為循環利息;6,52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劉秋姍於98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
元,約定自98年8月14日起至101年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21日止累計16
7,611元正未給付,其中151,401元為本金;14,126元為利息
;2,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76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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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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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秋姍 │100年6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5209│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秋姍 │100年6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51401│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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