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58號
TTDV,90,訴,158,200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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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吳水慣
  訴訟代理人 吳博榮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于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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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