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吳水慣
訴訟代理人 吳博榮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于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