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2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曹本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伍拾伍元㈡
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元㈢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
貳拾參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㈡新台
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㈢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參佰捌拾
柒元,分別自民國㈠一百年六月十日㈡一百年五月三十日㈢
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二
十㈡百分之二十㈢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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