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230號
KSDV,100,司促,26230,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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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23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文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文力於民國94年01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 4829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7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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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