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蘇士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叁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士原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
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0393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士原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3584│ │03月 01日 │ │六八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