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437號
KSDV,100,司促,25437,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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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洪盛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三點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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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