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文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拾陸萬玖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