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985號
KSDV,100,司促,24985,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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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985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江世杰
債 務 人 謝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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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