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黃完妹
送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裁定,限令於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件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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