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638號
KSDV,100,司促,24638,20110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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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
債 權 人 蘇莊只
債 務 人 魏林寶菊
      魏鳳儀
      魏珮玲
      魏志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已為限定繼承,請求部分須加註「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魏崇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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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