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債 權 人 蘇莊只債 務 人 魏林寶菊 魏鳳儀 魏珮玲 魏志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已為限定繼承,請求部分須加註「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魏崇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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