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638號
KSDV,100,司促,24638,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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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
債 權 人 蘇莊只
債 務 人 魏林寶菊
債 務 人 魏鳳儀
債 務 人 魏珮玲
債 務 人 魏志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林寶菊魏鳳儀魏珮玲魏志達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魏崇乾及繼承人即債務人魏林寶菊魏鳳儀
  魏珮玲魏志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魏崇乾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魏林寶菊、魏
  鳳儀、魏珮玲魏志達等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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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