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
債 權 人 蘇莊只
債 務 人 魏林寶菊
債 務 人 魏鳳儀
債 務 人 魏珮玲
債 務 人 魏志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林寶菊、魏鳳儀、魏珮玲、魏志達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魏崇乾及繼承人即債務人魏林寶菊、魏鳳儀、
魏珮玲、魏志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魏崇乾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魏林寶菊、魏
鳳儀、魏珮玲、魏志達等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