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85號
債 權 人 莊昀聰
債 務 人 施景耀
債 務 人 郭寶唐
一、㈠債務人施景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施景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債務人施景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如對債務人施景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郭寶唐給付之,㈣債務人施景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