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261號
KSDV,100,司促,24261,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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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玉玲
債 務 人 蘇春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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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