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君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君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U。債務人至100年6月4日止累計60,557元正未給付,其中26
,828元為消費款;30,12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劉君鈴於92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92年9月17日起至95年9月17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
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
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
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4日止累計125,268
元正未給付,其中69,962元為本金;51,733元為利息;3,57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 劉君鈴於9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元,約定自91年10月30日起至95年10月3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4日止累計2
2,566元正未給付,其中10,686元為本金;10,018元為利息
;1,86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6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劉君鈴 │100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828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劉君鈴 │100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69962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劉君鈴 │100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0686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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