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0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
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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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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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五萬零七百零六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一百八十五元 │已退郵一百五十五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五萬零九百九十三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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