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775號
KSDV,100,司促,23775,2011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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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7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梁原苰
債 務 人 梁健雄
債 務 人 吳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
   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梁原苰(原名:梁家寰)於民國94年至95年間邀同債
   務人梁健雄吳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94837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梁原苰(原名:梁家寰)於
   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
   欠本金新臺幣166135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6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3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梁健雄吳后珠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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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