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326號
KSDV,100,司促,23326,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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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32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陳豐男
債 務 人 陳張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零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付新台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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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