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1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陳德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陳德貞於95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
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
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0年5月28日止累計71,688元正未給付,(其中50,640元為
本金,21,048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318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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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吳陳德貞 │100年5月2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0640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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