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200號
TPHV,105,重上,200,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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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蔡榮泰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朱子慶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孫碩駿律師
被 上訴人 蔡佩勳
      蔡素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依聲請訊問上訴人之必要,上訴
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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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