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蔡榮泰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朱子慶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孫碩駿律師
被 上訴人 蔡佩勳
蔡素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依聲請訊問上訴人之必要,上訴
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