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2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鳥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勝雄
債 務 人 許謝秋鑾
債 務 人 陳謝秋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叁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