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775號
KSDV,100,司促,21775,20110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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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
債 權 人 陳明義
債 務 人 𡍼炳鐘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𡍼炳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𡍼炳鐘於民國(下同)73 年7月17日 積欠債權人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99,000元,經屢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並提出73年12月17日為發票日、票據號 碼098015、面額99,000之支票乙紙為證,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及自73年7月17日起算之利息云云。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 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𡍼炳鐘已於民國85年03月31日死亡, 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 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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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