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74號
債 權 人 許吉佃即自立工程行
債 務 人 向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漢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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